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卫生计生委
效力 现行有效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 第八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中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申报,填写申请表,同时填写第七条第(二)至(六)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材料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观、理化、微生物等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以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上述文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 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 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