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