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

申报委托书;

由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其他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由卫生监督中心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