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