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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上述文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 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 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计生委网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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