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附表: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 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略,详情请登录卫生计生委网站)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