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应当载明新食品原料名称、申请人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所载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和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一致。

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新食品原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其中一个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凡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其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