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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材料的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执行的相关标准应当包括新食品原料的感观、理化、微生物等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检测方法以及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八条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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