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新食品原料名称、主要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推荐食用量、保质期等;必要的警示性标示,包括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等。

进口新食品原料还应提供境外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