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书载明申报多个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在申报其他新食品原料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本次申报的内容;

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