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新食品原料的研发背景、目的和依据。
新食品原料名称:包括商品名、通用名、化学名(包括化学物统一编码)、英文名、拉丁名等。
新食品原料来源:
动物和植物类:产地、食用部位、形态描述、生物学特征、品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
微生物类:分类学地位、生物学特征、菌种鉴定和鉴定方法及依据等资料。
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以及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名称和来源等基本信息,新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还应提供该成分结构改变前后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等资料。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来源、主要成分的理化特性和化学结构,相同或相似的物质用于食品的情况等。
新食品原料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可能含有的天然有害物质(如天然毒素或抗营养因子等)。
新食品原料食用历史:国内外人群食用的区域范围、食用人群、食用量、食用时间及不良反应资料。
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及相关确定依据。
新食品原料推荐摄入量和适宜人群及相关确定依据。
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或已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还应当提供上述内容的对比分析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