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