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