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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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