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