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了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