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1/3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略)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略)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