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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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