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