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