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