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