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