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1/3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