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1/3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