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