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