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