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