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