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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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