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A章
总则
第129.1条
目的和依据
第129.3条
适用范围
第129.5条
定义
第129.7条
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129.9条
豁免
第129.11条
湿租的限制
B章
运行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129.21条
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
第129.23条
申请运行规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29.25条
申请的受理
第129.27条
审查和批准
第129.29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第129.31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第129.33条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检查
第129.35条
运行规范持有人申请变更的情形
C章
运行的一般要求
第129.41条
民用航空器和机组应当携带的文件资料
第129.43条
按照运行手册实施运行
第129.45条
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数据的保留
第129.47条
应急频率的监听
第129.49条
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安装要求
第129.51条
民用航空器与机场的使用
D章
监督检查
第129.61条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129.63条
对运行规范的撤销
E章
法律责任
第129.71条
未取得本规则运行规范或者未按照第129.9条(a)款获得批准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第129.73条
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处罚
第129.75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处罚
F章
附则
第129.81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
第129.83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第129.85条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