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31条
第129.31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除发生下列失效的情况外,运行规范长期有效:
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该运行规范,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失效,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运行规范持有人连续12个日历月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
民航地区管理局部分或者全部撤销运行规范的相关条款,则运行规范相应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