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29条
第129.29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运行规范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运行规范的编号和生效日期;
管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包括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和全货机运行;
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每个厂商、型号和系列的民用航空器在运行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批准使用的每架民用航空器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和加油机场;
机场的限制;
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说明基于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修改运行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