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21条

第129.21条 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

申请运行规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格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全运行的要求;

经过运行评估,达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安全水平;

如果申请湿租运行,需要满足本规则第129.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