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23条

第129.23条 申请运行规范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

计划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器的清单,并载明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

初次申请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内容如实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版本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其中,申请书应当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的原件或者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