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9条

第129.9条 豁免

对于符合下列要求从事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不取得运行规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

任意连续12个日历月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总飞行班次不超过10次,或者在特定时期内从事某项特定的运输任务。特定的运输任务是指紧急医疗救护、救灾、特殊人员物资转移等具有特殊性质,对社会公众具有特殊意义,且时间紧迫的民航运输任务。

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供承运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证明其具有安全运行能力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前款所述的承运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时,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其民用航空器和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于本规则没有明确允许偏离的条款,运行规范持有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够保证同等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豁免申请。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运行规范持有人可以不执行相应的本规则条款,而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作出此项批准时所列明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豁免是遵守本规则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