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75条
第129.75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处罚
运行规范持有人违反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行规范持有人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29.9条(a)款获得批准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则第129.7条(b)款第(2)项要求,未能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六《航空器运行》、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的标准条款的,取得相应豁免或者偏离批准的除外;
违反本规则第129.7条(c)款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未能遵守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所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的;
违反本规则第129.9条(c)款要求,未执行颁发豁免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者限制的;
违反本规则第129.41条要求,未按规定携带文件资料的;
违反本规则第129.45条要求,未按要求保留并提供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所记载的数据的;
违反本规则第129.47条要求,未有效监听应急频率导致通信失效的;
违反本规则第129.49条要求,未安装近地警告系统(GPWS)、A类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以及机载防撞系统(ACASⅡ,等同于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统(TCASⅡ)7.1版本)的。
运行规范持有人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29.9条(a)款获得批准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违反本规则第129.9条(b)款或者第129.61条要求,拒绝、阻碍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不按照运行规范持有人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