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 第129.41条
第129.41条 民用航空器和机组应当携带的文件资料
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副本。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运行手册中与机组人员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部分。其中,与飞行的实施直接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机组成员值勤时易于取用的位置。
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包含民用航空器维修信息的飞行记录本。
除本条(a)款所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在民用航空器上携带与运行的类型和区域相适应的下列文件:
重量与平衡单,以及旅客和货物装载舱单;
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以及满足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的飞行计划;
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务文件和相应的气象资料;
适用于运行区域的航图。
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携带适用于该次运行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