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专户子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专户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投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是指为确保专户子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根据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特点,建立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三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并建立动态的压力测试机制、风险控制指标监控机制和资本补足机制,确… 第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 专户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本公司风险控制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管理规划。专户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险控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专户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等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专户子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专户子公司稳健运行的,依照《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建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相关过渡安排如下: 附件:1. 基金专户子公司净资本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