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