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报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在开展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各类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第二十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20%,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