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