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经审计的专户子公司《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