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专户子公司应当对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及督察长、专户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