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管报表的编报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专户子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