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