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

专户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