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3.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