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 第十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一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规定的扣减比例对净资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三条 专户子公司开展的固有资金投资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他业务,应当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