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专户子公司,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