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专户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专户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未按照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
未按照要求报送整改计划,或整改期内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风险控制指标持续恶化;
整改到期后风险控制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
违反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的其他行为。